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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设备监理协会
*章总则
*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设备监理协会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
TANTS(缩写:CAPE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设备监理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设备监理单位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会员权益,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设备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保证设备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设备监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提高设备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设备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关规范、办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整体竞争力;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设备监理制度;推广设备监理的科学方法。
(三)根据政府委托受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并组织审查,做出评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资格评定报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四)根据设备监理业务的需要进行有关人力资源的组织与开发;组织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设备监理技术服务,开展设备监理的经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设备监理服务的质量。
(五)组织编写设备监理培训资料,根据委托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等管理工作,组织设备监理人员培训单位的审查认可。
(六)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监理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设备质量水平。
(七)建立设备监理信息系统。根据授权,对设备监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服务。
(八)开展设备监理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制订设备监理标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员通讯、期刊、书籍,翻译文集、资料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设备监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于设备监理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参与行业内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则的制定;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理事会制定促进设备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关工作方针,并监督实施落实;
(四)处理其它与本团体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